1.我國法律中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主要規定在我國的《民法典》當中,具體如下: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目前,在一些法律文書中,離婚后“撫養權歸誰”這樣的用語經常出現,對人們具有一定的誤導性。因此需要闡明,即使雙方離婚,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是該子女的監護人,其對于子女仍應當承擔撫養義務,孩子由一方直接撫養并不代表監護權僅歸這一方所有。
2.雙方離婚孩子由誰撫養應當如何認定?標準是什么?
夫妻雙方離婚有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前者可以通過離婚協議的方式約定共同財產財產分割、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撫養等問題,如果存在爭議,可以就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裁判;雙方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解決前述問題。那么離婚訴訟中法院判定由哪一方撫養應當遵循什么標準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至四十八條對此進行了細化解釋,具體如下:
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